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购物环境的治理,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和中小商家的权利。
 
随着“双11”购物节即将进入高潮,一个明显的变化是,今年“双11”的“火药味”少了许多。很多商家尝试在多平台开店,并重点选择成本更低、扶持力度更大的平台。从消费者的体验来看,就是“双11”期间的购物选择权更充分了。
 
更加清爽的“双11”,是监管部门一系列治理措施的结果。犹记得,去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出监管措施。今年2月,经修订后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实施,明确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可以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今年“双11”正是对近一年来政策监管成果的检验,也堪称互联网平台经济治理的一面镜子。很多变化体现在细节上。比如,今年主要平台的预售时间提前4小时,消费者不必再熬夜;以往商家密集频繁的“短信轰炸”也有所收敛,这归结于监管部门规范“双11”短信营销行为的努力。
 
平台和商家让利,消费者从打折促销行为中享受实惠,并促成整体销量的提升——与所有购物节点一样,“双11”的核心商业逻辑并不复杂。但“双11”过去十多年的表现,给消费者的感受就是限制越来越多,套路千变万化,要想切实获得实惠,不再简单、轻松、一目了然。同时,商家被迫在平台间作出选择,这明显限制了他们打折让利的积极主动性。
 
因此,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购物环境的治理,尤其是针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祭出重招,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和中小商家的权利。平台不再要求“二选一”以后,消费者可以从容地在自己习惯的平台选购商品,商家也有机会与大平台“议价”,从而争取更好的发展。
 
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市场主体能力或许有高低,但其参与竞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常识。利用“双11”的契机重申这一常识,对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和长期繁荣有指向标意义。
 
实际上,不管是增量竞争还是存量竞争,电商平台发展的前景依然广阔,远未到需要“排他”和“内耗”的时候。近年来,农村地区的电商产业就异军突起,“电商助农”的口号得到充分实践。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坚持差异化竞争,才是平台谋求稳步增长的正道。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今年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38.6%,同比名义增9.7%。“双11”是数字经济繁荣水平的直观体现,也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代表性成果。从创造一个新的消费时点,到创造一个更健康的电商生态环境,“双11”的创新永远在路上。

dawei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