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刚刚建立,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颁布,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于2000年再次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区别。
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二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四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五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六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