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套路太多!多位法学专家建言破解之道

打车平台上相同的线路,新用户的价格却比老用户便宜;
 
  在网上预订酒店,到店却发现价格高于酒店内挂牌价格;
 
  消费者在购票app上买票,却发现会员价高于非会员价;
 
  使用苹果手机购买商品,高于使用其他手机的购买价格;
 
  想预定一个房间,用户多次浏览页面后,房费就上涨了……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可能很多次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的算法分析,进行“杀熟”。
 
  10月23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五届全国智能科技法治论坛”举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在会上指出,“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算法分析处理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并做出数据画像,对每个用户采用不同定价的‘价格歧视’政策,以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对于大数据杀熟,加强平台反垄断监管是否能解决这一问题?算法“套路”了我们,是否有“算法助理”之类的工具帮助消费者进行反套路?算法用于大数据杀熟,前提是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个人信息如何流动和处理才是合规的?围绕这些问题,在《现代法学》编辑部主编林士平的主持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教授韩伟、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进行了深入探讨。
 
  价格歧视的垄断分析
 
  许光耀表示,大数据杀熟是数字经济出现的新现象,并非平台经济所带来的特殊问题。人们对“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两个词不加严格区分,好像所有的平台企业都在利用数据给自己带来支配地位,数字领域引起的问题好像都是平台实施的。但随着二者的深入发展,现在已经较为清晰地把握二者的差异。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涉及三类主体:
 
  一是平台经营者,其经营活动是提供网上交易场所与交易机会;
 
  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即商户,其经营活动是向终端消费者出售商品;
 
  三是终端消费者。
 
  消费者从商户那里购买商品,与平台本身一般不进行交易,除非平台自身也在下游商户所在市场中经营,但这时它的身份是商户,而不是平台经营者。此后在对“平台”的理解上,也应以该指南理解为准,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是不同的经济形态。
 
  许光耀教授认为,互联网领域可能带来双边市场问题,当下在衡量市场力量的过程中,市场份额不再像传统产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而主要是靠网络效果锁定带来支配地位的问题,这是互联网产业带来的新特点。
 
  因此,大数据杀熟,即个性化定价属于数字经济的问题,而不是平台经济的问题。大数据杀熟,不一定是大平台才能定价,主要是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对不同消费者采用不同的价格。但在这之前,他要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
 
  许光耀认为,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基础在于构建价格和产出成反对应关系,但大数据杀熟并没有构成此反对关系,消费者能够消费大数据杀熟制定的最高承受价格,因此并没有降低企业的产能,这成为了运用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的矛盾点。
 
  他认为,所有垄断行为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价格,通过提高价格来使自身利润最大化。但是提高价格要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拥有支配地位之后,还得看这个行为构成哪种滥用行为类型。而现在绝大多数研究都是把大数据杀熟定义为价格歧视。但是反垄断法关心的是对竞争的影响,是损害竞争的行为,损害竞争行为如果能够增进效率,也可以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价格歧视行为仅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反垄断法才规制。
 
  许光耀还谈到,现有的经济学价格歧视的研究发现,价格歧视没有影响企业产出减少,没有损害效益,在此基础上的价格歧视是合理的。
 
  他认为,如果将价格歧视定性为“价格过高”行为,则可用反垄断法解决相关问题,先确认企业是否有支配地位,再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过高定价。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支配定位的认定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关于过高定价的认定,许光耀认为,在存在比较对象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交易对象采用显著不同的价格,如果较低的价格是竞争的价格,那么较高的价格即可构成过高定价。如果缺乏必要的比较对象,则过高定价不容易认定。对于这种情况,尚需要将来提供更具体的素材,以作为解剖的对象。
 
  或能借助算法助理抵消“套路”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教授韩伟认为,消费者面临供应商通过算法实施的各类策略行为,可以考虑通过算法来武装自己。理论上来看,数字经济时代独立化的算法助理发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抗基于算法的大数据杀熟这类问题。
 
  韩伟表示,算法助理大体有五大作用:提升买方力量、强化卖方约束、节约交易成本、抑制算法合谋、缓解算法歧视。比如,你要“杀熟”,消费者在买东西之前,可以借助第三方算法助理,最典型的就是智能比价工具,去对抗这类价格歧视。
 
  韩伟教授认为,竞争法领域算法直接相关的两类竞争关注:一是算法合谋,一是算法歧视。他认为,对于算法相关问题,应充分释放算法助理为代表的市场力量,通过算法来武装消费者,通过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算法之战进行力量平衡。而反垄断对于算法助理的健康发展,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不过,韩伟教授也提示到,当下消费者主要依赖第三方算法助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且主流算法助理大多由在线的互联网巨头开发,而大型平台有争夺算法助理市场主导地位的能力与动机。
 
  因此,他建议,反垄断法可以通过相关执法保障算法助理的发展,比如针对扼杀收购、自我优待的规范。比如,如果有初创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开发算法助理,需要关注大型平台发动的扼杀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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