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再出重磅消息:监管升级!
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个文件征求意见,分别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相互联系,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平台被分为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并明确分类分级标准。
同时,对不同平台经营者委以不同责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需承担算法规制、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责任。并且,根据文件可见,“平台越大,责任越大”,超大型平台经营者还要承担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促进创新等责任。
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规制思路上,按照用户数等划定所谓“超大型平台”,类似于欧盟的“守门人”概念,随着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中国版的“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
超级平台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指南》)先根据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分类,再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对平台进行分级。
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
对平台进行分级,需要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分级分类指南》解释,用户规模即平台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数量,业务种类即平台分类涉及的平台业务,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碍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
据此,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以下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中——
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
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
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
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注:用户规模取上市公司财报或其他公开报告报道统计数字,采集时间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平台间不具备可比性;当下市值以发稿前公司市值为准
“平台越大,责任越大”
在《分级分类指南》中对平台做出明确的分类分级,同时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责任指南》)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平台责任。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表示,相比于传统的企业,平台具有很多独有的特点,因此很多传统的规制措施很难被简单照搬到平台环境。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全新的监管理论——“数字守门人”监管就应运而生了。
“简单来讲,这种监管思路就是将一部分规模较大、对经济生态有较为显著影响的平台认定为数字守门人,并要求它们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陈永伟称。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根据这个思路,提出了新的立法方案。像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德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修正案》等都体现了这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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