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要求FB、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履行更多互联网监管职责

据报道,根据即将于下周发布的法规草案,欧盟将要求Facebook和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承担更多的互联网监管责任,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罚款金额或高达营业额的6%。

根据媒体获悉的这份机密文件,大型科技公司将必须审查第三方供应商(比如在亚马逊出售商品的店家等),并与监管机构和研究人员共享数据,以了解这些公司如何管理非法内容。

大型在线平台必须确保更大程度的广告透明度,让用户“以清晰明确的方式且实时地”知道,他们正在观看广告。平台还必须告知消费者,广告背后的商家是谁,并为他们提供“有意义的主要参数信息来判断”他们为什么会看到该广告。

除此之外,这份文件显示,布鲁塞尔的监管机构首次将“大型平台”定义为拥有超过4500万名用户(或相当于欧盟总人口10%)的平台。该草案主要针对这些公司,是因为它们对欧盟的互联网用户具有“不成比例的影响”。

“大型平台在扩张和塑造在线信息流方面发挥着系统性作用。”法规草案写道。

根据草案,大型平台(其中大多数位于美国)必须任命“一名或多名”合规官员,以确保公司遵守新的《数字服务法案》。不遵守该法案,将被处以上一财政年公司总营业额6%的罚款。草案还写道,罚款的金额将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违规发生的时间以及违规是否会再次发生。

这也是欧盟二十年来首次对该地区的互联网规则进行全面修改,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删除非法内容时在线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遏制平台日益增长的市场影响力。

文件称,大型在线平台“可以触达最大规模的受众,并可能造成最严重的危害。因此,这类大型在线平台应根据它们的社会影响和财富,承担最高标准的尽职调查义务”。

负责推动对大型科技公司采取更严格监管的法官专员蒂埃里·布雷顿(Thierry Breton),在去年六月份表示:“在线平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经济和民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但是,这一切的发生,离不开针对数字服务的现代法规。”

消费者团体曾一再警告说,在没有在线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线欺诈和有缺陷的产品不断威胁着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协会伞式组织Beuc的总干事莫妮卡·戈耶斯(Monique Goyens)表示,《数字服务法案》将“赋予欧盟更好的工具,来确保数字经济始终对消费者有益,而不是最大化科技巨头的利润。”

她补充说:“现在是时候终止科技巨头利用数字经济来满足自己狭隘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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