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 许可:中国如何创建网络主权?

201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网络空间主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时隔仅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发布,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申明“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立法主旨。2015年12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演讲中,进一步将“尊重网络主权”列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四项原则的核心。
 
  尽管网络空间主权理念已经成为中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但它的正当基础和法理意涵仍缺乏充分探究。中国的主流观点将网络空间主权简单视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却回避了虚拟空间与真实领土之间的差异与矛盾,从而无法有效回应西方否定网络空间主权的种种主张。另一方面,从网络空间特性出发的“数据主权论”和“制网权论”又不恰当缩限了国家主权的范围:前者仅以网络信息的控制、管理和共享为内容,并未考虑更广泛的网络设施和网络行为;后者把网络主权理解为国家对互联网根域名的控制权、网络地址的分配权、互联网标准的制定权、网上舆论的话语权等国家能力层面,缺失了国家主权制度应有的规范性,亦无法建构出以国际合作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新框架。网络空间重要性的凸显与中国法学理论的不足使得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空间主权进行一番追根溯源的梳理,把握其流变,反思其现状,进而构造出既反映网络空间特征,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网络空间主权法律理论和制度体系。
 
  “网络空间主权”(Cyberspace Sovereignty)这一用语并非中国的独创,而是由美国著名网络法学者吴修铭(Timothy S. Wu)在1997年的《网络空间主权?——互联网与国际体系》一文中率先使用,与之相关的学术讨论更可追寻到美国电子空间法律研究委员会主席戴维·约翰逊(David R. Johnson)和戴维·波斯特(David Post)教授的开创性文献《法律与边界——网络空间中法律的兴起》。

d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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